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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總分支機構不同縣市其災害損失可就近申請所在地稽徵機關派員勘查
要旨
總分支機構不同縣市其災害損失可就近申請所在地稽徵機關派員勘查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十五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如總公司與工廠或分支機構分屬不同縣市時,由工廠或分支機構就近申請所在地稽徵機關,派員勘查後通報總公司所在地稽徵機關,以作為核認損失之依據。(財政部76.9.11.台財稅第七六一一九○四五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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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