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郵政禮券或現金作為婚喪喜慶禮金可核實認定
要旨
以郵政禮券或現金作為婚喪喜慶禮金可核實認定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以郵政禮券或現金作為婚喪喜慶禮金,經取得郵局收據並附請帖訃文或謝帖者,在不超過一般常規情形下,可予核實認定。(財政部64.9.19.台財稅第三六八五八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郵政禮券或現金作為婚喪喜慶禮金可核實認定
營利事業以郵政禮券或現金作為婚喪喜慶禮金,經取得郵局收據並附請帖訃文或謝帖者,在不超過一般常規情形下,可予核實認定。(財政部64.9.19.台財稅第三六八五八號函)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