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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購買現金禮券作為交際應酬用者可依法認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購買現金禮券作為交際應酬用者可依法認定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向百貨公司購買現金禮券,准以百貨公司出具之證明書作為原始憑證。營利事業以該項禮券作為交際應酬用者,如經查明其交際費支出與所得稅法規定相符者,應准認定。(財政部65.7.28.台財稅第三五○二二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購買現金禮券作為交際應酬用者可依法認定由財政部發布,要旨:購買現金禮券作為交際應酬用者可依法認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