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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購買現金禮券作為交際應酬用者可依法認定
要旨
購買現金禮券作為交際應酬用者可依法認定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向百貨公司購買現金禮券,准以百貨公司出具之證明書作為原始憑證。營利事業以該項禮券作為交際應酬用者,如經查明其交際費支出與所得稅法規定相符者,應准認定。(財政部65.7.28.台財稅第三五○二二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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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購買現金禮券作為交際應酬用者可依法認定
營利事業向百貨公司購買現金禮券,准以百貨公司出具之證明書作為原始憑證。營利事業以該項禮券作為交際應酬用者,如經查明其交際費支出與所得稅法規定相符者,應准認定。(財政部65.7.28.台財稅第三五○二二號函)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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