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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船舶代理商所收國外船舶代理佣金取得外匯機關證明文件者得列支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船舶代理商所收國外船舶代理佣金取得外匯機關證明文件者得列支

函釋全文

船舶代理商所收國外船舶代理佣金,如在代收運費中扣除,不能取得買匯水單,經取得外匯主管機關核發載有佣金金額之證明文件者,可就該文件所載佣金金額,依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財政部67.4.25.台財稅第三二六八二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船舶代理商所收國外船舶代理佣金取得外匯機關證明文件者得列支由財政部發布,要旨:船舶代理商所收國外船舶代理佣金取得外匯機關證明文件者得列支,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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