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船舶代理商所收國外船舶代理佣金取得外匯機關證明文件者得列支
要旨
船舶代理商所收國外船舶代理佣金取得外匯機關證明文件者得列支
函釋全文
船舶代理商所收國外船舶代理佣金,如在代收運費中扣除,不能取得買匯水單,經取得外匯主管機關核發載有佣金金額之證明文件者,可就該文件所載佣金金額,依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財政部67.4.25.台財稅第三二六八二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