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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招待客戶出國觀光之費用可列交際費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招待客戶出國觀光之費用可列交際費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與業務有關之顧客出國觀光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可按交際費認列。上項費用之列支,應檢具受招待之顧客、經銷商出國觀光旅遊有關費用憑證,以憑核認。(財政部69.4.19.台財稅第三三一七一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招待客戶出國觀光之費用可列交際費由財政部發布,要旨:招待客戶出國觀光之費用可列交際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