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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信合社贈送非社員存戶之紀念品可列交際費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信合社贈送非社員存戶之紀念品可列交際費

函釋全文

信用合作社贈送非社員存戶之紀念品,可適用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八十條規定認列交際費。(財政部71.6.15.台財稅第三四四一五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信合社贈送非社員存戶之紀念品可列交際費由財政部發布,要旨:信合社贈送非社員存戶之紀念品可列交際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