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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利事業帳載支出不合稅法規定不准減除但無庸變更帳載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營利事業帳載支出不合稅法規定不准減除但無庸變更帳載

函釋全文

查所得稅法所規定營利事業各項支出,於核定其所得額時,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係指營利事業帳載或其申報之各項支出,如有與稅法規定不合者,稽徵機關核定所得額時,應不予減除,並非不准列帳,而經依法剔除之費用或支出,亦無庸據以變更帳載,此為核稅立場認定其減除數,與審計機關審定不當支出應追回調整原帳簿記載者有所不同。(財政部47.9.20.台財稅發第○七一○九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營利事業帳載支出不合稅法規定不准減除但無庸變更帳載由財政部發布,要旨:營利事業帳載支出不合稅法規定不准減除但無庸變更帳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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