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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救濟程序確定補稅加計之利息准予認列
要旨
行政救濟程序確定補稅加計之利息准予認列
函釋全文
主旨︰營利事業因救濟程序確定後補徵稅款所加計之利息支出,應准以當年度損費核實認列。說明︰二、查營利事業因救濟程序確定後補徵稅款所加計之利息支出,係因聲請行政救濟而發生,非所得稅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因滯納稅款而加計之利息。(財政部64.2.24.台財稅第三一三二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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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