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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救濟程序確定補稅加計之利息准予認列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行政救濟程序確定補稅加計之利息准予認列

函釋全文

主旨︰營利事業因救濟程序確定後補徵稅款所加計之利息支出,應准以當年度損費核實認列。說明︰二、查營利事業因救濟程序確定後補徵稅款所加計之利息支出,係因聲請行政救濟而發生,非所得稅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因滯納稅款而加計之利息。(財政部64.2.24.台財稅第三一三二八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行政救濟程序確定補稅加計之利息准予認列由財政部發布,要旨:行政救濟程序確定補稅加計之利息准予認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