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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利事業支付外籍員工水電費等不得列為費用
要旨
營利事業支付外籍員工水電費等不得列為費用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支付外籍員工家庭之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及為其購置消耗性物品之費用,係屬該外籍員工本身家庭之費用,依所得稅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不得作為該事業之費用認列。上述費用既不准營利事業列支,自可免併計外籍員工之薪資課稅。至營利事業購置耐久性傢俱,既經列入事業之財產目錄,雖係供外籍員工使用,仍應准由營利事業依法提列折舊,亦無須向外籍員工計課薪資所得稅。(財政部70.11.5.台財稅第三九三五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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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