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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利事業已辦登記未對外營業其全年利息收入應按總額課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營利事業已辦登記未對外營業其全年利息收入應按總額課稅

函釋全文

××公司自六十三年元月開始建廠,雖在同年十月辦理營業登記,但未對外營業,其自該年度元月份起之利息收入,應按其總額依法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必按實際營業期間換算全年所得額後再行核課。(財政部63.7.20.台財稅第三五三三二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營利事業已辦登記未對外營業其全年利息收入應按總額課稅由財政部發布,要旨:營利事業已辦登記未對外營業其全年利息收入應按總額課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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