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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利事業已辦登記未對外營業其全年利息收入應按總額課稅
要旨
營利事業已辦登記未對外營業其全年利息收入應按總額課稅
函釋全文
××公司自六十三年元月開始建廠,雖在同年十月辦理營業登記,但未對外營業,其自該年度元月份起之利息收入,應按其總額依法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必按實際營業期間換算全年所得額後再行核課。(財政部63.7.20.台財稅第三五三三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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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