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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建廠期間之所得非因營業行為而發生得不適用換算所得規定
要旨
建廠期間之所得非因營業行為而發生得不適用換算所得規定
函釋全文
所得稅法第四十條營業期間不滿一年者,應將其所得額,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所得額之規定,係指營利事業在年度進行中新設立並開始營業或因故停歇業者發生之所得而言。至營利事業在建廠期間所發生之所得,如經查明並非因營業行為而發生者,得不適用上開換算之規定。(財政部68.1.20.台財稅第三○四二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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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