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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建廠期間之所得非因營業行為而發生得不適用換算所得規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建廠期間之所得非因營業行為而發生得不適用換算所得規定

函釋全文

所得稅法第四十條營業期間不滿一年者,應將其所得額,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所得額之規定,係指營利事業在年度進行中新設立並開始營業或因故停歇業者發生之所得而言。至營利事業在建廠期間所發生之所得,如經查明並非因營業行為而發生者,得不適用上開換算之規定。(財政部68.1.20.台財稅第三○四二六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建廠期間之所得非因營業行為而發生得不適用換算所得規定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建廠期間之所得非因營業行為而發生得不適用換算所得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