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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外商銀行設立多處分行應由統籌調度之分行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要旨
外商銀行設立多處分行應由統籌調度之分行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函釋全文
英商××銀行先後在我國成立台北及高雄分行,其依法登記之營運資金,如經查明由台北分行統籌調度並無劃分,且有關財務會計亦由台北分行處理者,該高雄分行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由台北分行合併辦理結算申報並依規定納稅。(財政部80.1.14.台財稅第七九○七三五五○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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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