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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變更成本計算方法應於每年預估所得額時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核准

發文機關 財政廳

要旨

變更成本計算方法應於每年預估所得額時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核准

函釋全文

查營利事業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副產品等盤存估價之計算方法,依照現行所得稅法第四十四條後項規定,應於每年預估本年度所得額時申請;其未辦理預估申報之營利事業,應准於上開法條規定期限內,將所採用之計算方法申請稽徵機關核准。(財政廳55.10.3.財稅一第六一九五七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變更成本計算方法應於每年預估所得額時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核准由財政廳發布,要旨:變更成本計算方法應於每年預估所得額時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核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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