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變更成本計算方法應於每年預估所得額時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核准
要旨
變更成本計算方法應於每年預估所得額時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核准
函釋全文
查營利事業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副產品等盤存估價之計算方法,依照現行所得稅法第四十四條後項規定,應於每年預估本年度所得額時申請;其未辦理預估申報之營利事業,應准於上開法條規定期限內,將所採用之計算方法申請稽徵機關核准。(財政廳55.10.3.財稅一第六一九五七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