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同一會計年度盤存成本之計算不得兼採不同之估價方法
要旨
同一會計年度盤存成本之計算不得兼採不同之估價方法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在同一會計年度內對其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副產品等盤存成本之計算,不得採用不同之估價方法。(財政部64.3.10.台財稅第三一七二三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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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同一會計年度盤存成本之計算不得兼採不同之估價方法
營利事業在同一會計年度內對其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副產品等盤存成本之計算,不得採用不同之估價方法。(財政部64.3.10.台財稅第三一七二三號函)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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