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存貨盤存之時價低於成本之列帳方式
要旨
存貨盤存之時價低於成本之列帳方式
函釋全文
主旨:核釋所得稅法第四十四條有關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副產品等盤存估價方法。說明:二、各項存貨依時價計算後低於成本之差額,可以「存貨跌價損失」科目列帳。至於存貨明細帳平時係以成本列帳,如年終以時價計算其時價低於成本之差額,既係以「存貨跌價損失」及「備抵存貨跌價損失」科目在總帳上調整,則存貨明細帳上原列成本數額毋庸調整。(財政部64.4.25.台財稅第三二九三四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