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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利事業取得增資緩課之股票應免併計投資成本
要旨
營利事業取得增資緩課之股票應免併計投資成本
函釋全文
主旨:營利事業取得符合原獎勵投資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緩課股票,應免併入原投資成本計算每股平均成本。說明:二、前述緩課股票應於轉讓時,以全部轉讓價格分別計算股利所得及證券交易所得,依規定徵免所得稅,為原獎勵投資條例第十三條所明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自應優先適用上開條例之規定,尚不發生應併入原投資成本計算每股平均成本之問題。(財政部81.3.27.台財稅第八一○七七一○三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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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