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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資本公積轉增資配發之股票其成本之估價方法
要旨
以資本公積轉增資配發之股票其成本之估價方法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取得被投資公司以資本公積轉增資配發之記名股票,其成本之估價應依所得稅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八條規定辦理。(財政部82.1.6.台財稅第八一○五六○二一五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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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資本公積轉增資配發之股票其成本之估價方法
營利事業取得被投資公司以資本公積轉增資配發之記名股票,其成本之估價應依所得稅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八條規定辦理。(財政部82.1.6.台財稅第八一○五六○二一五號函)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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