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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資本公積轉增資配發之股票其成本之估價方法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以資本公積轉增資配發之股票其成本之估價方法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取得被投資公司以資本公積轉增資配發之記名股票,其成本之估價應依所得稅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八條規定辦理。(財政部82.1.6.台財稅第八一○五六○二一五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以資本公積轉增資配發之股票其成本之估價方法由財政部發布,要旨:以資本公積轉增資配發之股票其成本之估價方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