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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利事業取得被投資公司增資配股之取得日期及成本計算方式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營利事業取得被投資公司增資配股之取得日期及成本計算方式

函釋全文

二、營利事業取得被投資公司盈餘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發之股票及現金增資發行之股票,其取得日期應依左列規定認定:(一)因盈餘或資本公積轉增資而取得者,以除權基準日為準。(二)因現金增資而取得者,以股款繳納截止日為準。三、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八條規定,申請經核准採用實際成本(個別辨認)法、先進先出法或後進先出法等成本估價方法者,其取得被投資公司盈餘轉增資(非符合原獎勵投資條例第十三條及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者)或資本公積轉增資配發之股票及現金增資發行之股票,應單獨列為股票新增層數處理,並個別辨認成本,或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按取得日期順序排列彙計成本,免併入原投資成本計算每股平均成本。(財政部83.5.18.台財稅第八三一五九三五七一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營利事業取得被投資公司增資配股之取得日期及成本計算方式由財政部發布,要旨:營利事業取得被投資公司增資配股之取得日期及成本計算方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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