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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購置房屋因故無法過戶可先報備並於付清價款開始使用後提列折舊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購置房屋因故無法過戶可先報備並於付清價款開始使用後提列折舊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購置辦公用房屋,如因情形特殊,於遷入開始使用後,尚無法辦妥過戶手續取得所有權狀,可以付清價款開始使用之日為取得資產日,依法核列折舊,但應先向該管稽徵機關報備。(財政部66.1.14.台財稅第三○三二四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購置房屋因故無法過戶可先報備並於付清價款開始使用後提列折舊由財政部發布,要旨:購置房屋因故無法過戶可先報備並於付清價款開始使用後提列折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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