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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購置房屋因故無法過戶可先報備並於付清價款開始使用後提列折舊
要旨
購置房屋因故無法過戶可先報備並於付清價款開始使用後提列折舊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購置辦公用房屋,如因情形特殊,於遷入開始使用後,尚無法辦妥過戶手續取得所有權狀,可以付清價款開始使用之日為取得資產日,依法核列折舊,但應先向該管稽徵機關報備。(財政部66.1.14.台財稅第三○三二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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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