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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利事業出售未提折舊之資產可逕按帳載計算財產交易損益
要旨
營利事業出售未提折舊之資產可逕按帳載計算財產交易損益
函釋全文
一、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以往年度未依規定提列折舊,如應提列折舊之年度並未發生虧損,稽徵機關亦未於當年度糾正補列者,於出售該項資產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可逕按帳載數計算,免予調整補列以往年度少列之折舊。二、營利事業之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若發生以往年度未依規定提列耗竭及攤折者,亦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財政部72.4.6.台財稅第三二一九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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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