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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利事業出售未提折舊之資產可逕按帳載計算財產交易損益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營利事業出售未提折舊之資產可逕按帳載計算財產交易損益

函釋全文

一、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以往年度未依規定提列折舊,如應提列折舊之年度並未發生虧損,稽徵機關亦未於當年度糾正補列者,於出售該項資產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可逕按帳載數計算,免予調整補列以往年度少列之折舊。二、營利事業之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若發生以往年度未依規定提列耗竭及攤折者,亦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財政部72.4.6.台財稅第三二一九八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營利事業出售未提折舊之資產可逕按帳載計算財產交易損益由財政部發布,要旨:營利事業出售未提折舊之資產可逕按帳載計算財產交易損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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