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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運煤車之耐用年限比照輕便纜車定為五年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運煤車之耐用年限比照輕便纜車定為五年

函釋全文

查礦用運煤台車,因經常須在坑內裝運煤觔鐵輪木板均較易損壞,如列入煤礦開採設備計算折舊年限定為十一年,自嫌過長,應准比照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規定車輛類之「輕便纜車」年限處理,定為五年。(財政部52台財稅發第○三八二二號令)2資產折舊由平均法改為定率遞減法之計算方式查營利事業固定資產之折舊原採平均法,變換為定率遞減法時,應以依照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規定之耐用年數,減除已使用年數後之尚可使用年數及帳載未折減餘額,並依下列公式:

s 殘價r=1-√ n ─ 即折舊率=1-√年限 ── c 成本求其折舊率及計算其每年應提之折舊額。惟固定資產折舊方法之變換,依所得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應於每年預估本年度所得額時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核准,未經申請變換者,視為沿用原方法。(財政部58.1.29.台財稅發第一○八三號通知)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運煤車之耐用年限比照輕便纜車定為五年由財政部發布,要旨:運煤車之耐用年限比照輕便纜車定為五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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