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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租賃裝修物得按租賃期間攤提之核釋
要旨
租賃裝修物得按租賃期間攤提之核釋
函釋全文
本案××百貨公司租用原屬歐××等六人所有之××戲院,據雙方書立之十年租賃契約,該公司得依實際需要裝修租賃物,於租賃期滿前除無法拆卸之裝修部分,應歸出租人所有外,得自行拆遷生財器物,該公司以情況特殊,對該項裝備,請准按租賃期間分十年攤提一節,准予照辦。惟租賃期滿對能拆回之部分,仍應作價列為當年度收益。(財政部61.11.14.台財稅第三九六二二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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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