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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租賃裝修物得按租賃期間攤提之核釋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租賃裝修物得按租賃期間攤提之核釋

函釋全文

本案××百貨公司租用原屬歐××等六人所有之××戲院,據雙方書立之十年租賃契約,該公司得依實際需要裝修租賃物,於租賃期滿前除無法拆卸之裝修部分,應歸出租人所有外,得自行拆遷生財器物,該公司以情況特殊,對該項裝備,請准按租賃期間分十年攤提一節,准予照辦。惟租賃期滿對能拆回之部分,仍應作價列為當年度收益。(財政部61.11.14.台財稅第三九六二二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租賃裝修物得按租賃期間攤提之核釋由財政部發布,要旨:租賃裝修物得按租賃期間攤提之核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