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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新產品試車階段所付費用准以遞延費用逐年分攤
要旨
新產品試車階段所付費用准以遞延費用逐年分攤
函釋全文
主旨:××公司發展之新產品試車階段所支付之各項費用准以遞延費用列帳,以後按機器使用年數逐年分攤。說明:(二)××公司六十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支之發展新產品費用,既係該公司增資擴展項下試車階段所支付之費用,則係以已有之生產設備與生產方法進行試製新產品,與從事研究發展新生產技術或發展新產品,尚無生產設備之研究發展階段不同。該項擴展計畫試車階段之費用,准暫列為遞延費用,至該項產品正式生產後,再按機器設備使用年數逐年攤提。(財政部62.3.22.台財稅第三二二一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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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