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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新產品試車階段所付費用准以遞延費用逐年分攤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新產品試車階段所付費用准以遞延費用逐年分攤

函釋全文

主旨:××公司發展之新產品試車階段所支付之各項費用准以遞延費用列帳,以後按機器使用年數逐年分攤。說明:(二)××公司六十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支之發展新產品費用,既係該公司增資擴展項下試車階段所支付之費用,則係以已有之生產設備與生產方法進行試製新產品,與從事研究發展新生產技術或發展新產品,尚無生產設備之研究發展階段不同。該項擴展計畫試車階段之費用,准暫列為遞延費用,至該項產品正式生產後,再按機器設備使用年數逐年攤提。(財政部62.3.22.台財稅第三二二一三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新產品試車階段所付費用准以遞延費用逐年分攤由財政部發布,要旨:新產品試車階段所付費用准以遞延費用逐年分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