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建廠期間支付之利息得列為開辦費分年攤提
要旨
建廠期間支付之利息得列為開辦費分年攤提
函釋全文
主旨:營利事業在建廠期間支付之利息費用(應列入資產成本部分除外),得列為開辦費,並依所得稅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分年攤提。說明:二、所得稅法第六十四條所稱開辦費,係指營利事業在籌備期間所支付之一切費用。(財政部64.8.7.台財稅第三五七二八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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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建廠期間支付之利息得列為開辦費分年攤提
主旨:營利事業在建廠期間支付之利息費用(應列入資產成本部分除外),得列為開辦費,並依所得稅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分年攤提。說明:二、所得稅法第六十四條所稱開辦費,係指營利事業在籌備期間所支付之一切費用。(財政部64.8.7.台財稅第三五七二八號函)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