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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建廠期間支付之利息得列為開辦費分年攤提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建廠期間支付之利息得列為開辦費分年攤提

函釋全文

主旨:營利事業在建廠期間支付之利息費用(應列入資產成本部分除外),得列為開辦費,並依所得稅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分年攤提。說明:二、所得稅法第六十四條所稱開辦費,係指營利事業在籌備期間所支付之一切費用。(財政部64.8.7.台財稅第三五七二八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建廠期間支付之利息得列為開辦費分年攤提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建廠期間支付之利息得列為開辦費分年攤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