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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建廠期間已開始營業者其於營業前後所生費用之認列釋疑
要旨
建廠期間已開始營業者其於營業前後所生費用之認列釋疑
函釋全文
主旨:營利事業在建廠期間如已開始營業,其屬開始營業日以前所發生之費用,准以開辦費列支;至在開始營業日以後所發生之費用,則應列為當期費用。說明:二、貴公司已辦妥營利事業登記證,且在建廠期間同時營業,應以營利事業登記證所載日期為開始營業日。(財政部64.12.5.台財稅第三八六三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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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