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建廠期間支付之交際費可併入開辦費攤提
要旨
建廠期間支付之交際費可併入開辦費攤提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在建廠籌備期間既無營業收入,其所支付之交際費,可併入開辦費依所得稅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攤提,不受同法第三十七條各款規定之限制。(財政部65.3.6.台財稅第三一四三一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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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建廠期間支付之交際費可併入開辦費攤提
營利事業在建廠籌備期間既無營業收入,其所支付之交際費,可併入開辦費依所得稅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攤提,不受同法第三十七條各款規定之限制。(財政部65.3.6.台財稅第三一四三一號函)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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