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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建廠期間支付之交際費可併入開辦費攤提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建廠期間支付之交際費可併入開辦費攤提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在建廠籌備期間既無營業收入,其所支付之交際費,可併入開辦費依所得稅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攤提,不受同法第三十七條各款規定之限制。(財政部65.3.6.台財稅第三一四三一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建廠期間支付之交際費可併入開辦費攤提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建廠期間支付之交際費可併入開辦費攤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