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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建設公司預售房屋之推銷費以遞延費用列帳並列為出售年度之費用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建設公司預售房屋之推銷費以遞延費用列帳並列為出售年度之費用

函釋全文

以興建房屋出售為專業之建設公司,其在房屋未完成交屋前,因預售行為所發生之推銷費用,基於收入與成本配合原則,應將該批房屋之推銷費用,以遞延費用列帳,配合房屋出售收入,列為出售年度之費用。(財政部66.1.29.台財稅第三○六八五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建設公司預售房屋之推銷費以遞延費用列帳並列為出售年度之費用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建設公司預售房屋之推銷費以遞延費用列帳並列為出售年度之費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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