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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建設公司預售房屋之推銷費以遞延費用列帳並列為出售年度之費用
要旨
建設公司預售房屋之推銷費以遞延費用列帳並列為出售年度之費用
函釋全文
以興建房屋出售為專業之建設公司,其在房屋未完成交屋前,因預售行為所發生之推銷費用,基於收入與成本配合原則,應將該批房屋之推銷費用,以遞延費用列帳,配合房屋出售收入,列為出售年度之費用。(財政部66.1.29.台財稅第三○六八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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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