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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利事業開辦費之攤提得超過五年
要旨
營利事業開辦費之攤提得超過五年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開辦費之攤提,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九十六條第四及五款規定,最低不得少於五年,並應自營業開始之年度起,逐年攤提不得間斷,享受免稅獎勵之營利事業,按長於五年之期間逐年攤提開辦費,現行稅法既無禁止之規定,稽徵機關未便予以調整按五年計提。(財政部72.6.11.台財稅第三四○九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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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