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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腦程式設計費按費用列支但金額鉅大並有遞延效益者可分三年攤提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電腦程式設計費按費用列支但金額鉅大並有遞延效益者可分三年攤提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使用電腦程式語言設計(軟體費),可按當年度費用列支,惟金額鉅大并有遞延效益者,得比照商業會計法第五十六條(編者註:現行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分三年攤提。(財政部74.2.8.台財稅第一一六九三號函)8因歇業辦理當期決算申報其開辦費攤提釋疑營利事業因歇業辦理當期決算申報,其開辦費仍應依以往年度核定之攤提比例計算其攤提額,如有未攤提之餘額,可於辦理清算所得申報時併入清算期間之損費處理。(財政部74.9.20.台財稅第二二三二一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腦程式設計費按費用列支但金額鉅大並有遞延效益者可分三年攤提由財政部發布,要旨:電腦程式設計費按費用列支但金額鉅大並有遞延效益者可分三年攤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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