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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在台分公司自購不動產使用且列入財產目錄者可依法提列折舊
要旨
在台分公司自購不動產使用且列入財產目錄者可依法提列折舊
函釋全文
主旨: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以本身自有資金購置不動產,供該分公司業務上使用,並列入該分公司財產目錄者,可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法提列折舊。說明:二、××銀行台北分行以自有資金在台購置永久營業所需之不動產,如合於行政院台(56)內字第八八八四號令規定,不得以分公司為登記之主體而以國外總行名義辦理所有權登記,仍可依主旨辦理。(財政部73.12.14.台財稅第六四八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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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