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在台分公司自購不動產使用且列入財產目錄者可依法提列折舊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在台分公司自購不動產使用且列入財產目錄者可依法提列折舊

函釋全文

主旨: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以本身自有資金購置不動產,供該分公司業務上使用,並列入該分公司財產目錄者,可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法提列折舊。說明:二、××銀行台北分行以自有資金在台購置永久營業所需之不動產,如合於行政院台(56)內字第八八八四號令規定,不得以分公司為登記之主體而以國外總行名義辦理所有權登記,仍可依主旨辦理。(財政部73.12.14.台財稅第六四八七○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在台分公司自購不動產使用且列入財產目錄者可依法提列折舊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在台分公司自購不動產使用且列入財產目錄者可依法提列折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