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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免稅期間內繳納暫繳稅款可逕予申退
要旨
免稅期間內繳納暫繳稅款可逕予申退
函釋全文
××公司於辦理六十八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後,嗣經本部核准自六十七年十月六日起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五年,該公司六十八年度既在前述免稅期間內,其已繳納之暫繳稅款屬於免稅部分者,應准予申退,無須俟當年度結算申報案件核定後辦理。(財政部69.2.7.台財稅第三一一八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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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