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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免稅期間內繳納暫繳稅款可逕予申退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免稅期間內繳納暫繳稅款可逕予申退

函釋全文

××公司於辦理六十八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後,嗣經本部核准自六十七年十月六日起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五年,該公司六十八年度既在前述免稅期間內,其已繳納之暫繳稅款屬於免稅部分者,應准予申退,無須俟當年度結算申報案件核定後辦理。(財政部69.2.7.台財稅第三一一八二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免稅期間內繳納暫繳稅款可逕予申退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免稅期間內繳納暫繳稅款可逕予申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