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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合作社委託簽證者可比照公司組織延長至五月三十一日申報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合作社委託簽證者可比照公司組織延長至五月三十一日申報

函釋全文

××青果運銷合作社辦理結算申報,如經委託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查核簽證,准予比照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得延長至五月三十一日之規定。(財政部75.4.21.台財稅第七五四三三七○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合作社委託簽證者可比照公司組織延長至五月三十一日申報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合作社委託簽證者可比照公司組織延長至五月三十一日申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