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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益機關團體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得延至五月三十一日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公益機關團體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得延至五月三十一日

函釋全文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如委託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查核簽證者,其申報期限准予比照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得延長至五月三十一日之規定。(財政部77.4.27.台財稅第七七○五三五二五五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益機關團體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得延至五月三十一日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公益機關團體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得延至五月三十一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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