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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外僑出境應取得納稅免稅或委託代理人申報納稅證明始准出境

要旨

外僑出境應取得納稅免稅或委託代理人申報納稅證明始准出境

函釋全文

查關於居住於我國境內之外僑有各類所得者,其出境時綜合所得稅之課徵,比照所得稅法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先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納稅,取得納稅證明、免稅證明或委託代理人申報納稅之證明,持送出入國境審核機關核驗後,始得核准其出境之申請。(財政部53.9.14.台財稅發第○六六○一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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