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外僑出境應取得納稅免稅或委託代理人申報納稅證明始准出境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外僑出境應取得納稅免稅或委託代理人申報納稅證明始准出境

函釋全文

查關於居住於我國境內之外僑有各類所得者,其出境時綜合所得稅之課徵,比照所得稅法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先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納稅,取得納稅證明、免稅證明或委託代理人申報納稅之證明,持送出入國境審核機關核驗後,始得核准其出境之申請。(財政部53.9.14.台財稅發第○六六○一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外僑出境應取得納稅免稅或委託代理人申報納稅證明始准出境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外僑出境應取得納稅免稅或委託代理人申報納稅證明始准出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