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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申請續聘外籍技術人員免予檢附納稅證明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申請續聘外籍技術人員免予檢附納稅證明

函釋全文

主旨:公民營事業申請續聘外籍或僑居國外技術人員時,可免檢附納稅證明。說明:二、依照「公民營事業申請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人員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續聘技術人員原應檢附納稅證明,惟在執行時為配合引進新技術之需要,有關技術人員之續聘,可准免檢附納稅證明,但出境時,應先向主管機關取得納稅證明或免稅證明,請警察機關及出入境審核機關加以核驗。(財政部72.2.11.台財稅第三一○二二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申請續聘外籍技術人員免予檢附納稅證明由財政部發布,要旨:申請續聘外籍技術人員免予檢附納稅證明,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