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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外雜誌社委託我國營利事業接受訂購收款應代為報繳稅款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國外雜誌社委託我國營利事業接受訂購收款應代為報繳稅款

函釋全文

主旨:國外雜誌社委託我國營利事業代為接受訂購、收款,應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說明:二、該國外雜誌社在我國境內之營業,應由××公司依照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及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代為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財政部74.9.20.台財稅第二二四○六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國外雜誌社委託我國營利事業接受訂購收款應代為報繳稅款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國外雜誌社委託我國營利事業接受訂購收款應代為報繳稅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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