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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外雜誌社委託我國營利事業接受訂購收款應代為報繳稅款
要旨
國外雜誌社委託我國營利事業接受訂購收款應代為報繳稅款
函釋全文
主旨:國外雜誌社委託我國營利事業代為接受訂購、收款,應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說明:二、該國外雜誌社在我國境內之營業,應由××公司依照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及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代為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財政部74.9.20.台財稅第二二四○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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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