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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合併後存續之公司當期決算不適用提前申報規定
要旨
合併後存續之公司當期決算不適用提前申報規定
函釋全文
本案據稱甲乙兩公司合併,乙公司併入甲公司後已不復存在,除應依營業稅法第十一條(編者註:現行法第三十條)及所得稅法第十九條規定,申請註銷營業登記外,並應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於截至合併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四十五日內,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至甲公司合併乙公司後,雖經變更名稱,但其法人主體仍繼續存在,除依上開法條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外,當期決算不適用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提前申報之規定。(財政部60.8.24.台財稅第三六六一二號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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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