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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小規模營利事業經查獲核定之營業額超過查定營業額部分補稅免罰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小規模營利事業經查獲核定之營業額超過查定營業額部分補稅免罰

函釋全文

小規模之營利事業,其有逾限未申報者,除由稽徵機關查定課徵外,以後如經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仍應依法核定補徵。本案該轄××號為核定免開統一發票商號,其每月營業額係經台北市稅捐稽徵處依法查定,據以課徵營業稅;嗣該號涉嫌逃漏,經查獲核定之營業額較查定營業額差額部分,應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應免按同法第一一○條第二項之規定處罰。(財政部60.1.13.台財稅第三○二三○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小規模營利事業經查獲核定之營業額超過查定營業額部分補稅免罰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小規模營利事業經查獲核定之營業額超過查定營業額部分補稅免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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