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小規模營利事業經查獲核定之營業額超過查定營業額部分補稅免罰
要旨
小規模營利事業經查獲核定之營業額超過查定營業額部分補稅免罰
函釋全文
小規模之營利事業,其有逾限未申報者,除由稽徵機關查定課徵外,以後如經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仍應依法核定補徵。本案該轄××號為核定免開統一發票商號,其每月營業額係經台北市稅捐稽徵處依法查定,據以課徵營業稅;嗣該號涉嫌逃漏,經查獲核定之營業額較查定營業額差額部分,應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應免按同法第一一○條第二項之規定處罰。(財政部60.1.13.台財稅第三○二三○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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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