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利事業擅自歇業他遷其當年度所得額在五萬元以下者無須辦理催報
要旨
營利事業擅自歇業他遷其當年度所得額在五萬元以下者無須辦理催報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擅自歇業他遷不明,未依限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其當年度如無營業額或就其營業額按同業利潤標準核計之全年課稅所得額在五萬元以下者,所請逕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無須辦理催報程序,准予照辦。(財政部74.7.25.台財稅第一九四二二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