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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依限申報而經核定應納稅額小於其暫繳稅額者其差額應予退還
要旨
未依限申報而經核定應納稅額小於其暫繳稅額者其差額應予退還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稽徵機關適用所得稅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若其應納稅額小於其暫繳稅額,其差額應予退還。(財政部82.12.1.台財稅第八二一五○三一二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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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