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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停業期間銷售貨物勞務未辦結算申報經查獲後之處理方式
要旨
停業期間銷售貨物勞務未辦結算申報經查獲後之處理方式
函釋全文
主旨:營利事業於停業期間銷售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者,應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說明:二、前揭案件應否適用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處罰,應視其有無同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經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之情事而定。(財政部84.5.17.台財第八四一六二三七八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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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