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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停業期間銷售貨物勞務未辦結算申報經查獲後之處理方式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停業期間銷售貨物勞務未辦結算申報經查獲後之處理方式

函釋全文

主旨:營利事業於停業期間銷售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者,應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說明:二、前揭案件應否適用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處罰,應視其有無同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經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之情事而定。(財政部84.5.17.台財第八四一六二三七八九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停業期間銷售貨物勞務未辦結算申報經查獲後之處理方式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停業期間銷售貨物勞務未辦結算申報經查獲後之處理方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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