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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對有條件可免辦結算申報之機關團體得暫緩寄發滯報通知書
要旨
對有條件可免辦結算申報之機關團體得暫緩寄發滯報通知書
函釋全文
主旨:為簡化稽徵,對於有條件可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其未辦理結算申報者,自八十六年度起之結算申報案件,在稽徵機關未掌握應課稅資料前,得暫緩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寄發滯報通知書。說明:二、主旨所稱有條件可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係指本部八十四年九月八日台財稅第八四一六四四九三一號函、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台財稅第八五一九○六五七六號函、八十六年三月十九日台財稅第八六一八八七七一五號函、八十六年三月十九日台財稅第八六一八八六一四一號函及八十七年三月十六日台財稅第八七一九三四七一一號函(編者註:參閱第七十一條之一第7、8、9、10則)規定之宗教團體、各行業公會組織、同鄉會、同學會、宗親會、各工會團體、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國際獅子會、國際扶輪社、國際青年商會、國際同濟會、國際崇她社、社區發展協會及各縣市工業發展投資策進會等機關或團體。(財政部87.6.10.台財稅第八七一九四八四○二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