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核定暫繳稅款而加計一個月之利息退稅時不予退還
要旨
經核定暫繳稅款而加計一個月之利息退稅時不予退還
函釋全文
依所得稅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由稽徵機關核定之暫繳稅額,於結算申報核定後發生部分退稅者,原加徵之一個月利息,係對逾期暫繳稅款加徵,無須退還。(財政部53.6.9.台財稅發第四一三六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核定暫繳稅款而加計一個月之利息退稅時不予退還
依所得稅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由稽徵機關核定之暫繳稅額,於結算申報核定後發生部分退稅者,原加徵之一個月利息,係對逾期暫繳稅款加徵,無須退還。(財政部53.6.9.台財稅發第四一三六號令)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帶「經核定暫繳稅款而加計一個月之利…」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