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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核定暫繳稅款而加計一個月之利息退稅時不予退還
要旨
經核定暫繳稅款而加計一個月之利息退稅時不予退還
函釋全文
依所得稅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由稽徵機關核定之暫繳稅額,於結算申報核定後發生部分退稅者,原加徵之一個月利息,係對逾期暫繳稅款加徵,無須退還。(財政部53.6.9.台財稅發第四一三六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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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核定暫繳稅款而加計一個月之利息退稅時不予退還
依所得稅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由稽徵機關核定之暫繳稅額,於結算申報核定後發生部分退稅者,原加徵之一個月利息,係對逾期暫繳稅款加徵,無須退還。(財政部53.6.9.台財稅發第四一三六號令)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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