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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對於業經發單課稅案件如審計機關抽查發現應補稅時仍應通知補徵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對於業經發單課稅案件如審計機關抽查發現應補稅時仍應通知補徵

函釋全文

稽徵機關對於業經發單課稅之案件,如遇審計機關抽查發現應補稅款時,應依據稅法規定,本於職權通知補徵。(財政部69.8.1.台財稅第三六三四一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對於業經發單課稅案件如審計機關抽查發現應補稅時仍應通知補徵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對於業經發單課稅案件如審計機關抽查發現應補稅時仍應通知補徵,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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