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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對於業經發單課稅案件如審計機關抽查發現應補稅時仍應通知補徵
要旨
對於業經發單課稅案件如審計機關抽查發現應補稅時仍應通知補徵
函釋全文
稽徵機關對於業經發單課稅之案件,如遇審計機關抽查發現應補稅款時,應依據稅法規定,本於職權通知補徵。(財政部69.8.1.台財稅第三六三四一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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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對於業經發單課稅案件如審計機關抽查發現應補稅時仍應通知補徵
稽徵機關對於業經發單課稅之案件,如遇審計機關抽查發現應補稅款時,應依據稅法規定,本於職權通知補徵。(財政部69.8.1.台財稅第三六三四一號函)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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