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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於申報期限屆滿次日起五年內補辦者如有未抵繳稅款應退還
要旨
於申報期限屆滿次日起五年內補辦者如有未抵繳稅款應退還
函釋全文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期限過後始辦理結算申報者,如有尚未抵繳之扣繳稅款,稽徵機關應予退還,但以自原應辦理結算申報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五年內補辦申報者為限。(財政部81.1.16.台財稅第八○一二六七○二五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9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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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於申報期限屆滿次日起五年內補辦者如有未抵繳稅款應退還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期限過後始辦理結算申報者,如有尚未抵繳之扣繳稅款,稽徵機關應予退還,但以自原應辦理結算申報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五年內補辦申報者為限。(財政部81.1.16.台財稅第八○一二六七○二五號函)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9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