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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於申報期限屆滿次日起五年內補辦者如有未抵繳稅款應退還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於申報期限屆滿次日起五年內補辦者如有未抵繳稅款應退還

函釋全文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期限過後始辦理結算申報者,如有尚未抵繳之扣繳稅款,稽徵機關應予退還,但以自原應辦理結算申報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五年內補辦申報者為限。(財政部81.1.16.台財稅第八○一二六七○二五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9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於申報期限屆滿次日起五年內補辦者如有未抵繳稅款應退還由財政部發布,要旨:於申報期限屆滿次日起五年內補辦者如有未抵繳稅款應退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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