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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罰鍰獎金經公告招領或經通知逾期未領應視同棄權解入本稅公庫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罰鍰獎金經公告招領或經通知逾期未領應視同棄權解入本稅公庫

函釋全文

經人檢舉漏稅之違章案件之舉發人獎金,既經公告招領並已加以時限或檢舉人已經接獲通知逾期仍遲延不領及經檢舉人聲明願將應得獎金悉數解庫者,自應視同棄權,悉數依照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六條之規定,分別解入各該本稅所屬之公庫。又據密告檢舉查獲之案件,其檢舉人之獎金,仍應於罰鍰分配時通知舉發人親領,不得由緝獲機關(如保安司令部、市警察局等)轉發,以資覈實。(財政部43台財參發第四九○六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獎懲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罰鍰獎金經公告招領或經通知逾期未領應視同棄權解入本稅公庫由財政部發布,要旨:罰鍰獎金經公告招領或經通知逾期未領應視同棄權解入本稅公庫,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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