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核發檢舉獎金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及給獎分配辦法應優先適用
要旨
核發檢舉獎金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及給獎分配辦法應優先適用
函釋全文
主旨:核發檢舉人舉發獎金,「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及「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應優先於所得稅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適用。說明:二、關於「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及「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與所得稅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之適用順序問題:查「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及「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均係規定財務罰鍰處理及給獎分配事項,依上開條例第一條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六條規定,應優先於所得稅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適用。因此不論舉發漏稅罰或行為罰之違章案件,均應依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及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核發舉發獎金。三、關於本部(四四)台財參發第四○九號令所稱由於舉發人所舉發之案件因而查出之「其他漏稅案件」,不在給獎之列,其範圍應依個案情形認定之。茲就貴局所舉之例說明如次:(一)舉發甲公司逃漏稅,因此而查獲乙公司漏稅,對乙公司漏稅部分,不核發舉發獎金。(二)舉發甲公司虛報薪資費用漏稅,因而查獲其漏報利息收入。對利息收入漏報部分,不核發舉發獎金。(三)舉發甲公司有漏稅罰情事,因而查獲併有行為罰情事,對該行為罰部分,如係屬同一違章事實所牽涉之漏稅罰及行為罰,應核發舉發獎金。(財政部77.5.18.台財稅第七七○五五○二○三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