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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罰鍰之標的已失則無獎金可提
要旨
罰鍰之標的已失則無獎金可提
函釋全文
查財務罰鍰之提獎,應以罰鍰為標的,受罰人未將罰鍰清繳,且無財產可供執行,是該項罰鍰之標的已失,自無獎金可提,原案舉發人及緝獲協助等機關,自不適用財務罰鍰處理辦法之規定,予以給獎。(財政廳56.11.17.財稅四第七九六二四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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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罰鍰之標的已失則無獎金可提
查財務罰鍰之提獎,應以罰鍰為標的,受罰人未將罰鍰清繳,且無財產可供執行,是該項罰鍰之標的已失,自無獎金可提,原案舉發人及緝獲協助等機關,自不適用財務罰鍰處理辦法之規定,予以給獎。(財政廳56.11.17.財稅四第七九六二四號令)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獎懲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