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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辦理結算申報者均應補徵處罰不以其未辦營業登記而免責
要旨
未辦理結算申報者均應補徵處罰不以其未辦營業登記而免責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如未依照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申請設立登記,應依同法第一○四條規定處罰,要難因未辦理設立登記,即可免除其未辦理結算申報應受之處罰及應盡之納稅義務。(財政部53.6.23.台財稅發第○四四九八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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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辦理結算申報者均應補徵處罰不以其未辦營業登記而免責
營利事業如未依照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申請設立登記,應依同法第一○四條規定處罰,要難因未辦理設立登記,即可免除其未辦理結算申報應受之處罰及應盡之納稅義務。(財政部53.6.23.台財稅發第○四四九八號令)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獎懲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