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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辦理結算申報者均應補徵處罰不以其未辦營業登記而免責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未辦理結算申報者均應補徵處罰不以其未辦營業登記而免責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如未依照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申請設立登記,應依同法第一○四條規定處罰,要難因未辦理設立登記,即可免除其未辦理結算申報應受之處罰及應盡之納稅義務。(財政部53.6.23.台財稅發第○四四九八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獎懲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未辦理結算申報者均應補徵處罰不以其未辦營業登記而免責由財政部發布,要旨:未辦理結算申報者均應補徵處罰不以其未辦營業登記而免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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