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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處罰規定之適用
要旨
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處罰規定之適用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者,依營利事業登記規則第九條(編者註:現行規則第十條)之規定,除限期通知補辦外,並依營業稅法第二十七條(編者註:現行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處罰,免再援引所得稅法第一○四條前段之規定處罰;惟非屬解散、廢止、註銷之登記,經限期通知補辦仍不辦理登記者,仍得依所得稅法第一○四條後段之規定,停止其營業。(財政部72.9.20.台財稅第三六六八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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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