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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處罰規定之適用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處罰規定之適用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者,依營利事業登記規則第九條(編者註:現行規則第十條)之規定,除限期通知補辦外,並依營業稅法第二十七條(編者註:現行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處罰,免再援引所得稅法第一○四條前段之規定處罰;惟非屬解散、廢止、註銷之登記,經限期通知補辦仍不辦理登記者,仍得依所得稅法第一○四條後段之規定,停止其營業。(財政部72.9.20.台財稅第三六六八八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獎懲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處罰規定之適用由財政部發布,要旨: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處罰規定之適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